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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4  浏览次数:193
核心提示:闽国税发〔2003〕115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3-05-28
闽国税发〔2003〕115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3-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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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关于税务登记代码问题。省局将会同省地税局商省代码办确定后另行下文明确。

二、关于简易申报、简并征期问题。对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继续按月征收;对边远地区、零散或季节性的税源,可以结合本单位实际,采用按季征收办法。

三、各地在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局。

  

 

            二OO三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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