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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切实做好消费税重点税源跟踪管理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4  浏览次数:282
核心提示:闽国税流 〔1999〕081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1999-09-10
闽国税流 〔1999〕08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9-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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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省、地(市)局直属分局:<BR>

  为加强我省消费税重点税源的管理,省局曾下发《福建省重点企业应税消费品经<BR>济指标季报表》(闽国税流[1999]036号),要求各地认真填报,从各地执<BR>行情况来看,除福州市局完成较好外,其它各地完成均不理想,有的上报时间拖拉,<BR>有的填报不规范。为了做好消费税重点税源跟踪管理,真正发挥它的功效,现将上报<BR>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规范如下:<BR>  一、季报表上报时间为季后10日内、月报表为每月8号前上报,不得延误。<BR>  二、凡过去要求上报的重点税源季报表,一律改按现行规定上报。<BR>  三、凡上报企业产品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报表数据一定要分开填写,以便分<BR>项汇总。<BR>  四、为了便于资料保管统计,各地要将企业分户上报变为汇总上报,表格式样附<BR>后。<BR>  五、表格数据不得有空格。<BR>  以上通知,请认真执行。<BR>附:<font color=red>福建省国家税务局</font>重点应税消费税经济指标季报表(略)</P><P> </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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