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地税函〔1999〕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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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9-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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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钢铁集团公司:
你公司《关于鞍山钢铁集团公司改制过程中资本金免交印花税的请示》(鞍钢[1999]财字82号,以下简称《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按印花税现行政策规定,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后,组建的集团公司(总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应分别按记载资金账簿“实收资本(或股本)”与“资本公积”年末合计金额较年初合计金额的增加贴花完税。本着花不重贴的原则,为支持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对你公司在组建全资子公司当年所注入的资本金,凡已缴纳印花税的,子公司不再缴纳;从第二年开始,子公司记载资金账簿,按“实收资本(或股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仅就年末比年初的增加额征收印花税。你公司记载资金的账簿,其“实收资本(或股本)”与“资本公积”两项合计金额,如果包含子公,按扣除子公悟两项合计金额后的余额缴纳印花税。
二、关于你公司主辅分离、分立(或分设)企业记载资金账簿缴纳印花税问题,可按第一条规定执行。
此复。
一九九九年九月八日
主题词:印花税 企业 减免 批复
抄送:省地税局稽查局、行为税处、鞍山市地税局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1999年9月9日印发
打字:王 中 校对:崔旭东 (共印16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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