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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正式启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的通知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4  浏览次数:233
核心提示:京国税发〔2003〕123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3-05-22
京国税发〔2003〕12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3-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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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正式启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的通知》(国税发[2003]15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局退税部门、信息中心相互配合,依照《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司关于在北京地区全面推广“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联网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法[2002]107号)要求,严格岗位职责,必须做好对帐工作。
二、各局退税部门应明确告知出口企业进入“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核查报关单“证明联”电子信息时需核对的报关项目。
三、各局退税部门在办理出口退税审核、审批手续时,必须与“001”数据进行严格的审核、核对。若与报关单“证明联”电子信息核对有误,则不予办理退(免)税。
有关“003”数据的使用,另行通知
                               
 2003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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