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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清理2002年税收规范性文件结果的通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4  浏览次数:230
核心提示:京国税函〔2003〕416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3-05-20
京国税函〔2003〕416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3-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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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根据市局《关于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程序的暂行规定》(京国税[1996]090号),市局各业务处对2002年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清理结果通知如下:
市局各业务处2002年共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189件。经各业务处清理确定继续有效的184件;失去法律效力的5件。这5件规范性文件是市国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华社及所属事业单位2001年不实行就地预交所得税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函[2002]58号);市国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总局所属机场等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函[2002]384号);市国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所属事业单位2002年度缴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函[2002]625号);市国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度缴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函[2002]630号);市国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重组后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函[2002]631号)。

2003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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