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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4  浏览次数:175
核心提示:闽国税流〔1999〕068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1999-08-25
闽国税流〔1999〕068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9-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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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R>为适应市场的变化,规范商业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征收管理,现就商业企业<BR>有关政策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BR>  一、为支持企业生产经营,保持市场繁荣稳定,省局决定对闽国税流[1998]<BR>087号文件规定的“对商业一般纳税人总体增值税税负控制在2.5%以上”予以<BR>取消。为此,各级国税征收机关应进一步加强对商业一般纳税人的日常征收管理,严<BR>格按照现行有关政策要求企业按规定申报纳税。对企业报送的纳税申报资料务必认真<BR>审核,严格把关。同时要加大稽查和处罚力度,进一步强化管理。 <BR>  二、对暂认定尚未期满的商业一般纳税人,年审时可按其实际经营月份销售额换<BR>算确定年销售额是否达到180万元标准。对换算后年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上,以<BR>及换算后年销售额虽未达到180万元但税负高的商业企业,年审后暂予保留一般纳<BR>税人资格,待暂认定期满后按规定予以重新确定。 <BR>  三、对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后的商业企业,一律改按小规模纳税人管理,对暂认<BR>定的一般纳税人被取消资格的一律从暂认定一般纳税人之日起按4%征收率补足税款。 </P><P> </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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