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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转发〈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4  浏览次数:257
核心提示:深国税发〔2003〕153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3-05-15
深国税发〔2003〕15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3-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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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5号令)(以下简称《国家税务总局第5号令》)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就具体贯彻实施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卷烟价格信息采集点的确定
为了确保我市地产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的准确性和稳定性,经与有关区、分局及中国烟草总公司深圳市公司共同磋商,确定以下单位为卷烟出厂价格、产地零售价格信息采集点(以下简称信息采集点)。
    (一)深圳卷烟厂为卷烟出厂价格信息采集点,按《国家税务总局第5号令》规定填报《卷烟生产企业经济指标调查表》(附表1)、《卷烟生产企业经济指标调查表》(新牌号、新规格)(附表2)、《卷烟生产企业经济指标调查表》(交易价格变动牌号)(附表3)、《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申请表》(附表11)、《交易价格变动牌号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申请表》(附表12)。
    (二)福田区的深圳市家来福实业有限公司上沙特专烟行、深圳市金梅烟酒专卖自选商场、罗湖区的深圳市中鹏实业有限公司翠鸿商场、宝安区的鑫成特专烟行等四家为产地零售价格信息采集点,按《国家税务总局第5号令》规定填报《零售单位价格信息采集表》(附件7)。
    二、价格采集时间要求
    (一)《卷烟生产企业经济指标调查表》(附表1)和《零售单位价格信息采集表》(附件7)的相关信息采集期限为1个会计年度,即从每年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起。
    (二)《卷烟生产企业经济指标调查表》(新牌号、新规格)(附表2)和《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申请表》(附表11)的相关信息采集期限为该牌号、规格卷烟投放市场次月起连续12个月。
    (三)《卷烟生产企业经济指标调查表》(交易价格变动牌号)(附表3)和《交易价格变动牌号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申请表》(附表12)的相关信息采集期限为该牌号、规格卷烟零售价格下降当月起6个月。
    (四)各主管区、分局应负责监督各信息采集点在规定的信息采集期期末次月月初用EXCEL系统制表,并上报至市局流转税处。
    三、各区、分局在年内应就《国家税务总局第5号令》的内容组织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以便于对《国家税务总局第5号令》的正确理解与执行。
    四、有关区、分局要及时发现和收集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第5号令》过程中的情况和问题,并及时向市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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