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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受托举办考试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4  浏览次数:237
核心提示:京地税营〔2003〕276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3-05-08
京地税营〔2003〕276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3-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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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受托举办考试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1053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三年五月八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受托举办考试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2〕1053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人事部《关于按实际收入核定计税营业额的函》,要求明确人事部考试中心受托举办社会化考试和组织考试教材发行业务计征营业税营业额。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考试中心受托举办社会化考试和考试教材发行业务,是从事代理业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076号)第四条“代理业的营业额为纳税人从事代理业务向委托方实际收取的报酬”的规定精神,考试中心受托举办社会化考试和考试教材发行业务的计税营业额为其实际取得的佣金,即以其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合作费、试卷费、运费以及书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本通知自2002年11月1日起执行。
 

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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