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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和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具粮食销售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4  浏览次数:262
核心提示:琼国税发〔1999〕271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1999-07-30
琼国税发〔1999〕27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9-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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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国家税务局,洋浦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具粮食销售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明电[1999]10号)一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严格划清粮食征免税范围。对粮食改制后实行独立核算,专门从事定购粮、议购粮、中央和地方储备粮的收购、储存、调拨业务,以及国家指定经营的粮食进出口业务的粮食收储企业销售的粮食,经办理免税审核后免征增值税;对能提供资料,并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的军队用粮、救灾救济粮、水库移民口粮和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的销售免征增值税。
    二、各市县国家税务局要按通知要求会同当地财政、粮食部门对本地享受免税优惠的粮食收储企业进行审核和办理资格认定。
三、享受免税优惠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企业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购进免税粮食的进项税额抵扣办法按国税明电([1999]10号)文件执行。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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