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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确定青海国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4  浏览次数:315
核心提示:青国税函[2003]161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3-04-22
青国税函[2003]16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3-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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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国家税务局、青海国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为了进一步做好我省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推行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18号)和《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青国税函〔2003〕110 号)的有关规定,经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会省局流转税处研究,决定由青海国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使用主机共享系统西宁市的城东区、城中区、城北区、城西区和城南区需要利用主机共享开票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偿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服务。现将有关要求明确如下:
一、青海国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应按照《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青国税函〔2003〕110号)的具体要求,制定岗位职责,明确人员责任,严格工作程序,落实安全措施,履行服务协议。
二、西宁市国家税务局应对西宁市区纳入主机共享系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行认真地调查摸底,核实需要纳入主机共享系统开票管理的户数。
三、青海国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应积极与西宁市国家税务局联系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系统的有关事宜,保证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工作的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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