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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的通知》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4  浏览次数:222
核心提示: 鲁国税函〔2003〕91号 全文有效成文
 
鲁国税函〔2003〕9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3-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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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国家税务局:

    一、鉴于下一步增值税专用发票网上传输认证中心将建在省局,因此,各市局不需自行搭建市级网上传输认证平台。
    二、开展该项工作所用企业端软件,必须在省局指定的范围内选用,若另有其他选择,必须报省局审批。
    三、各市国家税务局自行考察选定开展该项工作的服务单位。服务单位选定后,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服务单位基本情况表》(见附件2),并于4月25日前,通过FTP服务器上报省局(CENTRE\流转税处\服务单位基本情况表)。各级国家税务局要加强对服务单位的监督和管理,督促其做好服务工作,但不得行政干预其正常商务活动。
二○○三年四月十六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的通知
国税函〔2003〕3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解决目前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时间较长,企业排队现象严重的问题,优化为纳税人服务,总局决定推广应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的方式,允许纳税人自行采集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电子信息报送税务部门进行批量认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  
    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是指由企业自行扫描、识别或人工录入抵扣联票面信息,生成电子数据,以磁盘或通过互联网方式报送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完成认证比对,并将认证结果信息返回企业的方式。
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软件包括企业端软件和税务端软件两部分(分别在企业和税务部门使用)。
    二、 关于企业端软件的推广应用原则
    (一) 总局对各地推荐的软件开发商所提交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软件》测试评审工作已经完成,有关软件开发合格单位名单附后(共21户)。纳税人所选择的企业端软件必须是经总局评测合格的软件,评测不合格或未参加评测的软件一律不得使用。
    (二)纳税人采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或者仍按现在方式直接报送纸质抵扣联到税务部门扫描认证,由纳税人自愿选择。
    (三)税务部门不得干预软件开发企业的正常销售、培训和技术支持服务工作,不得参与企业的商业性活动,也不得强制纳税人使用。
    三、 关于税务端软件
    税务端软件由总局统一组织开发,并下发到各地,请注意作好与当地企业端软件的衔接。税务端软件将分两步实施:
    (一) 2003年4月中旬,对现有单机版认证子系统进行升级。系统升级后,既支持目前方式的扫描认证,也能够接收企业报盘方式,暂不能实现互联网报送方式。
    (二) 6月上旬,将单机版认证子系统升级到网络版,以进一步实现互联网报送方式。
    具体升级时间和要求,总局将另行通知。
    四、 各地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积极引导纳税人采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进行认证。
    附件:总局评测合格企业名单
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附件总局评测合格企业名单(共21户)
 
1. 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2. 北大青鸟商用信息系统有限公司
3. 北京久其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4. 北京中税华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5. 河南航天金穗电子有限公司
6. 杭州中天软件有限公司
7. 哈尔滨工业大学软件工程公司
8. 天津天大天财股份有限公司
9. 中软网络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10. 嘉泰创新科技有限公司
11. 神州数码软件有限公司
12. 长城计算机软件与系统有限公司
13. 广州市瑞智系统集成有限公司
14. 浪潮集团山东通用软件公司
15. 交大龙山软件有限公司
16. 上海沪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17. 北京天畅伟业科技有限公司
18. 广州粤税科技有限公司
19. 北京市中兴通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20.上海华博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21.泰和数码科技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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