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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河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4  浏览次数:312
核心提示:豫国税发〔1999〕159号 条款失效成文日期:1999-07-24
豫国税发〔1999〕159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1999-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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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国税局、财政局,省局直属局,济源市国税局,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具粮食销售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明电[1999 ]1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的一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相应规模的粮食仓储设施;
    2、有相应的粮食检验、保管专业人员;
    3、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开立基本帐户,并接受其信贷管理;
    4、承担县及县级以上政府下达的粮食收储计划的。
    符合免征增值税条件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名称及相关资料,由县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供,并由县级国家税务局会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确定。
    二、免征增值税的程序和手续
    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企业,必须按月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免税申请,并提供下列资料:
    1、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粮食,其他粮食企业经营救灾救济粮、水库移民口粮和企业销售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必须提供县及县以上政府或粮食主管部门下达的粮油购销计划和储备计划;
    2、其他粮食企业经营的军队用粮,必须提供军用粮票和军粮供应证;
    3、财政部门的补贴计划;
    4、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资料。
    主管国税机关接到上述资料后,应进行认真审核,对其经销数量与购销计划、补贴计划相核对,无误后,经县级国税机关批准,予以免征增值税。
    三、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可向购货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主管国税机关要抓紧时间核定其使用发票的种类、数量等,发放专用发票。对其使用专用发票情况要经常检查,防止企业违章使用发票的情况发生。
    四、对既经营免税粮油又有其他应税业务的,应从免税粮油的购进、存贮到销售等环节,分别记帐,分别核算。免税粮油购销业务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照顾。
    五、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应将1999年7月31日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和增值税倒挂金额转入成本,相应调增库存商品金额。
    六、本《通知》从1999年8月1日起执行,以前与本《通知》相抵触的规定停止执行。
附件: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具粮食销售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抄送:省政府、省粮食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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