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各单位上缴基本养老保险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2-14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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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京财税[2003]618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
京财税[2003]6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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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3-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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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为积极推进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现将我市各单位上缴基本养老保险有关税收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暂行办法的通知》(京政办发[2002]60号)有关规定,我市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按全部被保险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20%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允许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二、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自2003年1月1日起,我市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范围内,各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比例由本单位全部被保险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19%调整为20%。各单位按此比例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允许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二00三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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