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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正大康地(深圳)有限公司生产经营饲料添加剂预混料应否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19  浏览次数:270
核心提示:国税函〔1997〕424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1997-07-22
国税函〔1997〕424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7-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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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关于正大康地(深圳)有限公司的税务处理问题,我局曾于1996年11月5日在《关于正大康地(深圳)有限公司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6〕624号)中答复,同意你局的处理意见。现你局请示,对正大康地(深圳)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饲料添加剂预混料应否按“饲料”免征增值税。经研究,批复如下:
    从饲料添加剂预混料生产和原料构成看,它是由五种或六种添加剂加上一种或两种载体混合而成,添加剂的价值占预混料的70%以上。按照国家税务总局1993年12月25日印发的《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国税发〔1993〕151号)中“饲料”的解释范围的规定,饲料添加剂预混料难以归入上述“饲料”的解释范围,因此,不能享受规定的“饲料”免征增值税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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