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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工销售邮电服务亭征税问题的批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4  浏览次数:241
核心提示:闽国税流 〔1999〕058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1999-07-20
闽国税流 〔1999〕058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9-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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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地区国家税务局:<BR>

  你局宁地国税政[1999]47号请示件悉。关于加工销售邮电服务亭如何征<BR>税问题,经研究,现答复如下:<BR>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货物是指有形动<BR>产。你区古田县亚佳雅装潢有限公司所制造销售的邮电服务亭,是按照一定规格、大<BR>小制作,并可搬迁、移动又不改变其原来的性能,应属于货物范围。为此,省局意见,<BR>对该公司制造销售邮电服务亭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BR>  特此批复。<BR> </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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