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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外交部关于印发《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人员在华购买物品和劳务退还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4  浏览次数:230
核心提示: 京国税发〔2003〕83号 全文有效成文
 
京国税发〔2003〕8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3-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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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外交部关于印发《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人员在华购买物品和劳务退还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20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情况并请示总局明确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对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人员在华购买物品和劳务退税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在时间紧工作量大的情况下,请你局统筹安排,保证有足够的人力以利于这项工作的正常开展,对退税单证齐全真实有效、适用税率(额)以及计算退税款逻辑关系正确的申报,要在八个工作日内全部完成退税审核、报批、退库工作。
二、对美国驻华使(领)馆及其人员在华购买物品和劳务退还增值税问题,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美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购买中国产物品退(免)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825号)文件规定的发票限额和申报周期执行,审核时限要求按本文第一条规定执行。
三、国税发[2003]20号文件所述普通发票系指国税局监制的普通发票,其他发票(另有规定者除外)不能用于办理退税,由物业公司开具的水、电、气发票(地税局监制),必须注明实际消费数量,方可用于办理退税。
四、对水、电、煤气、热力单位退税额的核定,请你局根据我市和领事馆所在地国税局提供的现行销售价格做好单位退税额的核定工作并于每季使馆申报退税前将核定的单位退税额通知有关部门。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合作,及时掌握销售价格的变化做好单位退税额的核定工作。
五、本通知自2003年4月1日起执行。
附件:1.外国驻华使(领)馆退税申报表(略)
            2.外国驻华使(领)馆退税申报细明汇总表(略)
             3.外国驻华使(领)馆退税申报明细表(略)
            4.使馆退税申报表及明细表填写说明(略)
 
2003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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