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2-14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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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豫国税发〔2003〕87号 条款失效成文
豫国税发〔2003〕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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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2003-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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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6号令)转发给你们,根据该文件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的有关规定,企业债务重组业务中需税务机关核准的事项,凡债权人(企业)与债务人(企业)不在同一市地的,由省级税务机关核准;债权人(企业)与债务人(企业)不在同一县(市)的,由市级税务机关核准;债权人(企业)与债务人(企业)在同一县(市)的,由县级税务机关核准。以上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各地在贯彻落实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局报告。
二OO三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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