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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4  浏览次数:265
核心提示:琼国税发〔1999〕236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1999-07-06
琼国税发〔1999〕236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9-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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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国家税务局,洋浦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1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购置仪器仪表、监控器列支问题

    各市、县邮政企业购置的仪器仪表、监控器等,不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由省邮政局统一汇总报省国税局审批,方可税前列支,期限不得少于2年。

二、关于修理费用、装修费用列支问题

邮政企业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或装修费用(单项)金额在10万元(不含10万元)以下的,据实列支;金额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报市、县国家税务局审核确认;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报省国家税务局审核确认。

    三、关于坏账损失的处理问题

    邮政企业发生的坏账损失,按照《海南省国家税务局资产损失审核认定办法》(琼国税发[1997]54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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