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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经营收入确认时间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4  浏览次数:288
核心提示:闽国税流〔1999〕047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1999-06-24
闽国税流〔1999〕047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9-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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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省、地(市)局直属单位:<BR>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给江苏省国税局《关于企业经营收入确认时间问题的批复》<BR>(国税函[1999]295号)称:“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纳税人以预收货<BR>款方式销售商品,除国家税收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一般应在商品发出时确认收入的实<BR>现。出版企业预收书报款,应按预收货款方式销售商品处理,在书报发出时确认收入。”<BR>  希知照。<BR> </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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