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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供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4  浏览次数:241
核心提示:琼国税发〔1999〕236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1999-06-23
琼国税发〔1999〕236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9-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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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国家税务局,洋浦国家税务局:

    自我省电力体制改革各市县实行并网统一供电后,各市县国税局对电力公司销售电力产品增值税的征免问题执行不一,要求省局予以明确。经研究,并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我省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电力公司购买电力产品用于转供的,不属享受地产地销免征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范围,应按规定照章征收增值税。

本通知自199971日起执行

 

                                    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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