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设有街委建制的县城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确定征收范围的批复

发布日期:2012-12-14 浏览次数:
308
核心提示:大地税函〔1999〕49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1999-06-22
大地税函〔1999〕49号
|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9-06-22
|
|
瓦房店市地税局:
你局《关于对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请示》(瓦地税发[1999]15号)收悉。文中反映你市行政区域所设的办事处,有的所辖企业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不在大地税函[1999]35号文中解释的范围,如何确定征税。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具体征税范围解释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9]4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为保持与我市建制外镇行政区域企业税负平衡,对县城远离市区的办事处所辖企业征税范围按照大地税函[1999]35号文件中第一条规定“建制镇及所辖的行政区域应属征税范围”确定。
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
[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