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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博物馆等使用发票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4  浏览次数:237
核心提示: 陕地税函〔2003〕146号 全文有效成
 
陕地税函〔2003〕146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3-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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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杨凌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机构:
近日,有个别市地方税务局询问省内博物馆等如何使用发票的问题,现明确如下:
一、我省境内各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体育馆(场)和各游览场所对外销售的门票应当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监制。
二、游客参观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和各种游览场所购买门票后,如要求开具正式发票的,各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和各种游览场所应当向参观者开具全省统一的“陕西省××市文化体育业统一发票”。


二○○三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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