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劳社(1999)1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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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9-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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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9年6月16日 云劳社(1999)140号
各州、市、行署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局,省直各委、办、厅、局、公司: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省人大颁布的《云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以及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的要求,为进一步做好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的工作,现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政府要从改革、发展、稳定的高度,把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作为深化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加强对该项工作的领导。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社保机构和劳动监察部门要组织力量,积极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具体落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下达的“覆盖计划”。各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当按照条例的规定,积极主动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登记、申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下达的“覆盖计划”(见附表)实现目标是:二季度完成“覆盖计划”的50%,三季度完成“覆盖计划”的80%,年底前全部完成“覆盖计划”。各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必须在每月的十日前向当地政府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养老保险处如实上报工作进展情况,同时,将新参保单位的有关核实资料及时通知当地代征税务机关,确保养老保险费的收缴入库。 三、新纳入的各类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的确定: 1、国有企业按当地的缴费比例执行; 2、集体企业在省下达各地比例的基础上,允许上下浮动二个百分点; 3、私营、三资、股份(合作)等非公有制企业缴费比例,按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定的缴费比例执行。 4、个体工商户、个体劳动者(含无法建立劳动关系的其他从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可以在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300%之间划分若干档次,由本人任选一档作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按照18%确定。为便于操作,各地、州、市可以将其转换为绝对金额计算。 四、1995年10月1日前成立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必须从1995年10月1日建立,企业和职工应补交1995年10月1日至参统前的不低于11%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1995年10月1日以前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 1995年10月1日后成立的企业,从工商注册登记之月起,按规定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办理,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同时为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个体工商户、个体劳动者(含无法建立劳动关系的其他从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后,可以按月、季、年缴纳养老保险费;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如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以延伸缴费年限,待缴费年限满15年后,按有关规定计发养老金。 五、新参统的集体企业,参统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其待遇仍按参统上月水平原则不变。若待遇水平低于当地职工最低生活保障线60%的,可按60%进行调整,今后我省对退休人员增加待遇时,应予享受。 参统后办理退休的人员,其待遇水平按本集体企业同类人员标准执行,采取分步到位的办法,即:退休当年可按实际领取养老金的60%兑现,以后每年再按10%逐步兑现,争取在五年兑现完毕。 集体企业的离休人员,其生活待遇应按云劳(1997)179号文件进行套改,享受离休生活待遇。 六、个体工商户、个体劳动者(含无法建立劳动关系的其他从业人员)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和缴费年限满15年的,由当地(县)市社会保险机构审批办理退休手续,养老金为基础养老金加个人帐户养老金。 七、改制(改组)企业的职工分流到其他企业再就业的,用人单位应为他们续接社会保险,向当地的社会保险机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在续接社会保险关系后,其前后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可以连续计算。 八、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机构托管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基数,按本地、州、市(行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统计局统计口径)的60%确定。单位和个人的缴费比例按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定给该企业的比例执行。由再就业服务机构统一代下岗职工到当地社会保险部门进行登记,申报、缴费。有条件的地区和部门也可由地方税务部门代为征缴。其费用从三三制的基本生活保障费中列支(含个人缴纳部分)。 下岗职工不论以任何方式实现再就业,均应继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本人再就业前后的缴费年限可以连续计算。如果下岗职工暂时或今后不再就业的,本人愿意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可按本通知第三条第4款的规定执行;本人不愿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其个人帐户由社保经办机构予以保留并封存,个人帐户储存额继续计息。 九、县、区税务部门和社保机构必须设立个人缴费窗口,为自谋职业的下岗职工和其他无法建立劳动关系的从业人员办理基本养老保险业务。同时也可以委托已经开展了劳动人事代理业务的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办理此项业务。 十、外省到我省就业的劳务人员,应按照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参加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并按规定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十一、城镇用人单位招用三个月以上的农民合同工的,用人单位应为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并建立个人帐户。 十二、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为其从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税前列支,免征个人所得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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