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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万版增值税专用发票改版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19  浏览次数:254
核心提示:鲁国税流一〔1997〕37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1997-07-18
鲁国税流一〔1997〕37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7-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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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国家税务局,省涉外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改版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明电[1997]2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各地要严格按照国税明电[1997]21号通知要求,做好十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改版工作,十万元版专用发票的改版方法和要求仍按省局鲁国税函发[1995]174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各地对十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库存及下一步需改版的数量等情况进行认真统计,并将统计情况于八月十日前上报省局。
一九九七年七月十八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改版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税明电〔1997〕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解决十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库存积压问题,总局曾以国税明电[1996]045号文件通知各地,将部分十万元版专用发票改为小面额专用发票在本地使用。由于十万元版专用发票库存量较大,上述措施尚不能完全解决库存积压问题。根据全国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工作会议的讨论情况,总局决定扩大十万元改版票的使用范围,现将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十万元版专用发票改为小面额专用发票后从1997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使用;各地在此之前改版的十万元版专用发票(盖有“省内使用出省无效”戳记)仍按规定在本地区范围内使用。
    二、十万元版专用发票的改版方法和要求仍按我局国税明电[1995]033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对于未改版的十万元版专用发票继续按规定使用。
一九九七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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