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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4  浏览次数:252
核心提示: 大国税发〔2003〕97号 全文有效成文
 
大国税发〔2003〕97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3-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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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2]152号)转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三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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