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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免税粮食购销企业管理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4  浏览次数:222
核心提示:闽国税流 〔1999〕067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1999-06-01
闽国税流 〔1999〕067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9-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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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R>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具粮食销售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BR>(国税明电[1999]10号)文件精神,针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有关发票开具使<BR>用等问题,现予明确如下: <BR>  一、对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具备享受免税优惠政策资格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BR>无论其规模大小,均暂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BR>  二、享受免税优惠政策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应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使用开<BR>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BR>  三、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免税粮食时,仍应开具粮食销售普通<BR>发票,不得使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BR> </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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