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5768101
财税眼 新闻 法规 筹划
专家之窗 预约 问答 咨询
新华学苑 课程 职场 考试
财税商务 财税超市 威客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 法律级次 » 规范性文件 » 正文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收入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19  浏览次数:238
核心提示:京财税[1997]982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1997-07-17

京财税[1997]98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7-07-17
 
字体: 【】 【】 【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63号《关于对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收入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转发给你们,从1997年6月1日起执行。
    


     一九九七年七月十七日
    


     关于对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收入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财税字[1997]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最近,一些地方和部门要求对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收入是否应征收营业税问题予以明确。经研究,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社会团体按财政部门或民政部门规定标准收取的会费,是非应税收入,不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二、社会团体会费,是指社会团体在国家法规、政策许可的范围内,依照社团章程的规定,收取的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的款额。
     三、本通知所称的社会团体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国家社团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的协会、学会、联合会、研究会、基金会、联谊会、促进会、商会等民间群众社会组织。
     四、各党派、共青团、工会、妇联、中科协、青联、台联、侨联收取的党费、会费,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一日

 
[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全国分站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