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国税进函〔2003〕5号
|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3-02-24
|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产品视同自产产品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1170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