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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4  浏览次数:301
核心提示: 琼国税发〔2003〕41号 全文有效成文
 
琼国税发〔2003〕4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3-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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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国家税务局,洋浦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0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对我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增值税起征点省局明确为:销售货物的月销售额各市县城区4000元,郊区、乡、镇2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月销售额城区3000元,郊区、乡、镇1500元;按次纳税的每次(日)销售额150元。

                           二○○三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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