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2-14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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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豫国税发〔1999〕94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1999-05-12
豫国税发〔1999〕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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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9-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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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国税局,省局直属局,济源市国税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49号)转发你们,并根据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几条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上级拨付的科研经费,应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其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也不得计入技术开发费实际增长幅度的基数和计算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二、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额审核、审批的程序、方法按照我省《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执行。
一九九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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