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5768101
财税眼 新闻 法规 筹划
专家之窗 预约 问答 咨询
新华学苑 课程 职场 考试
财税商务 财税超市 威客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 法律级次 » 规范性文件 » 正文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4  浏览次数:215
核心提示:京国税〔1999〕067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1999-05-06
京国税〔1999〕067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9-05-06
 
字体: 【】 【】 【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补充规定如下:
  1.各局对所辖的拍卖行要进行一次清理,对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在5月底之前进行税务登记,并于6月20日之前将清理登记的结果上报市局一处。
  2.由于拍卖行拍卖业务范围较广,因此各局要对拍卖情况及拍卖收入加强管理,对拍卖货物属于免税货物范围的,要建立具体的审核报批制度。
  3.对拍卖行拍卖的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货物,取得的拍卖收入一律于1999年5月1日起按4%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1999年5月6日
 
 
[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全国分站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