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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调整本市小公共汽车客运行业营业税征收规定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4  浏览次数:268
核心提示:京地税营〔2003〕60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3-01-28
京地税营〔2003〕60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3-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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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正确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政策,加强对本市小公共汽车客运行业营业税的管理,规范其纳税行为,现就进一步调整本市小公共汽车客运行业征收营业税规定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纳税义务人
     凡在北京市行政区域范围以内从事小公共汽车客运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均为营业税纳税义务人。
     单位,系指小公共汽车客运公司以及其他各类从事小公共汽车客运业务的单位;
     个人,系指正式持有合法工商营业执照的小公共汽车客运业个体户和无直接业务隶属单位而自行从事小公共汽车客运业务的其他社会个人。
     二、计税依据
     营业税计税依据即小公共汽车客运业务的营业额,为纳税义务人因提供运营业务而向乘客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三、营业税征收办法
     除经北京市地方税务机关审核认定为财务纳税资料核算健全者外,对其他小公共客运业务经营业户,一律实行核定单车月营业额征收营业税办法。单车月营业额定额标准,由本市各基层地方税务局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提出初步意见,报经市局批准后执行。
     四、本通知自2003年3月1日起执行。原《关于调整本市小公共汽车客运行业征收营业税等若干问题的通知》(京地税营〔1999〕273号)同时废止。

二○○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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