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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办理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纳税手续的补充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4  浏览次数:254
核心提示:京地税二[1999]204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1999-04-21
京地税二[1999]204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9-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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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市局曾以京地税二(99)128号文转发了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征管问题的通知》。其中就有关纳税手续问题作了明确,现将原规定的“持市计委下发的“关于××项目列为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函”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税目税率核定和纳税登记、申报手续。”调整为“持北京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办公室签发的《关于同意××单位××住宅项目纳入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范围的批复》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税目税率核定和纳税登记、申报手续。”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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