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国税所〔199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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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9-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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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直属局、区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国有企业所得税纳税户清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9]2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厦门实际,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该次清查的对象为除城乡信用社(集体金融企业)外的所有中属国有企业,中属股份、联营及军队(包括武警部队)所办的国有企业,中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国有企业,包括就地纳税户和汇总纳税成员单位(即监管户)。
二、岛内的清理工作由市局所得税处主要负责,直属管理局负责清查后的结果在计算机二期上作出相应的税种签定。
三、岛外的清查工作由各区局根据总局文件精神组织部署,并应对清查工作认真总结。总结材料要求包括宣传发动、组织部署、开展情况、清查结果及查出问题、并于5月30日前向市局所得税处报送总结材料和《国有企业所得税纳税户清查情况统计表》,另外对军办、中属社会团体及事业单位纳税户应填报《军办、中属社会团体及事业单位纳税户统计表》,作为附表上报。
一九九九年四月十二日
附表
军办、中属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纳税户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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