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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文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4  浏览次数:280
核心提示:京国税函〔2003〕3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3-01-08
京国税函〔2003〕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3-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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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文件市局先后进行了转发和补充通知,现进一步就执行中的具体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凡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全额免收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并发给其整套税务登记证件,市局1998年下发的《转发市物价局等部门转发关于对企业实施改革改组改造过程中的有关收费实行减免的文件的通知》(京国税征[1998]624号)文件第二款中“凡持有下岗职工证书并从事个体经营的,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各区县局也只发给其税务登记证,但不能收取工本费也不能发售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外框。”的规定废止。
二、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凡持有“下岗职工证书”或“再就业优惠证”其中一种证件的,均免收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此项规定一并适用于持以上证件的外省市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
三、在执行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政策过程中各局要严格审核下岗失业人员是否符合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条件,同时将下岗失业人员提供的有关证件复印件留存并作为税务登记档案归档。

2003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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