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5768101
财税眼 新闻 法规 筹划
专家之窗 预约 问答 咨询
新华学苑 课程 职场 考试
财税商务 财税超市 威客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 法律级次 » 正文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具体征税范围解释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4  浏览次数:455
核心提示:陕地税发〔1999〕068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1999-04-08
陕地税发〔1999〕068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9-04-08
 
字体: 【】 【】 【

 

各地市、杨凌示范区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具体征税范围解释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9]44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具体征税范围解释规定的通知
1999年312   国税发[1999]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一些地区反映,原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的《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008号)与原国家税务局印发的《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8]国税地字第015号),有关房产税与土地使用税的具体征税范围的解释不尽一致,并且经济发展及城镇建设已发生很大变化,在实际执行中,不便于操作,经研究,现进一步解释和规定如下:
    一、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各地在遵照执行。
    二、关于建制镇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提出方案,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批准后执行,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对农林牧渔业用地和农民居住用房屋及土地,不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全国分站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