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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国税系统新增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的批复》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4  浏览次数:224
核心提示:鲁国税征〔1999〕13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1999-03-29
鲁国税征〔1999〕1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9-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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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涉外税收管理分局:

??? 现将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国税系统新增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的批复》(鲁价费发[1999]4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
关于国税系统新增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鲁价费发[1999]46号
?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 你局《关于增核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的请示》(鲁国税函[1998]41号)收悉。根据全国统一式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印制成本,现将其工本费收费标准批复如下:
?? 1、水印纸印手工版发票:25K,3联×25份,7.20元/本,每增加一联,加收0.80元/本。
? ?2、无碳压感纸印计算机版发票:241mm×153mm,3联×1份,0.80元/份,每增加一联加收0.15元/份。
? ?3、按照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公布取消第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字[1997]170号文)中规定取消税务发票管理费,本文核定的发票价格为最终价格,不得再加任何费用。
???? 各收费单位要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一九九九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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