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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开办税制度(试行)》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4  浏览次数:206
核心提示:京国税征〔1999〕165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1999-03-25
京国税征〔1999〕165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9-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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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为了进一步开展办税服务厅规范化服务活动,接受社会监督,提高执法水平,现将市局制定的《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开办税制度》(试行)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行政执法和民主监督是民主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江总书记在十五大报告中说:“我们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一切干部都是人民的公仆,必须受到人民和法律的监督,要深化改革、完善监督法制、建立健全依法行政权力的制约机制,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直接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部门要实行公开办事制度。”各级税务部门要用江总书记的讲话精神,统一全体干部对推行召开办税制度的认识。
  二、推行公开办税制度是为了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使每个干部都在本岗位的具体工作中严格履行职责。各区、县局,直属分局要按“制度”规定的内容,在各职能部门相互配合的前提下,分别制定专项具体的配套制度,以保证本制度的实施。
  三、要将“召开办税制度”纳入目标管理责任制,做为考核的内容,制定考核、奖惩办法。
  推行“公开办税制度”的情况,请各单位于12月10日前报市局。
  贯彻本制度中的具体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1999年3月25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开办税制度(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税收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服务质量,确保公开、公平、公正执法,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接受社会监督,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北京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特制定公开办税制度。
  一、公开办税内容及时限
  (一)公开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
  1.公开税务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有关规定,办理程序及相关罚则。税务机关自受理之日起,应在三十日内办理完毕。
  2.公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年审的有关规定,办理程序,及相关罚则,税务机关按规定的时限办理。
  3.公开发票的审批、购领、自印、换开、认证、缴销的有关规定,办理程序及相关办理时限。
  4.公开纳税申报和税款征收的有关规定,办理程序,及相关罚则,税务机关应及时受理。
  5.公开减税、免税、退税及延期缴纳的有关规定,办理程序,及相关办理时限。
  6.公开需由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集贸市场内企业设摊经营统一纳税证明单”等等有关规定,办理程序,办理时限由区、县局,直属分局确定。
  7.及时公布税收政策调整和新出台的税收政策。
  8.公布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和义务。
  (二)公开办税服务厅各窗口的职责范围。
  (三)公开经市局转发市物价局批准的收费项目,依据和收费标准。
  (四)公开税务稽查的有关规定,办案程序,执行程序和应爆光的案例及法事人在案件查处过程中应享有的权力。
  (五)公开税务人员工作纪律,廉政规定,职业道德规定和税务人员守则。
  二、公开办税的形式
  (一)充分利用办税服务厅及其他办税场所,设置“公开办税专栏”,公示有关的制度、规定。
  (二)利用计算机网络,多媒体等技术,积极开发计算机辅助服务系统,在税源集中的办税服务厅内充分发挥电子触摸屏的功能,使纳税人可以自我查询。有条件的区、县,分局可以安装咨询电话,以方便纳税办事,便于群众监督。
  (三)采取诸如办税指南,办税人员例会、广播、公告、培训等多种形式公开办税的内容。
  三、公开办税责任制
  对税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追究其违反公开办税责任:
  (一)凡按公开办税制度规定的内容和时限办理涉税事宜的。
  (二)因税务机关主办人员不认真审核有关证件、资料,或不履行法定程序而造成失误的。
  (三)对纳税人合法权益应保护而未保护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其他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
  对税务人员违反公开办税制度,应视情节给予处理或处罚,具体处理和处罚标准暂由各区、县局,直属分局确定。
  四、为接受社会监督,各区、县局,直属分局要公开举报电话。
  五、各区、县局,直分局应根据公开办税制度规定的内容,分别制定专项配套制度。
  本制度自文到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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