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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使用新版农业特产品统一发票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4  浏览次数:235
核心提示: 吉地税函〔2002〕126号 全文有效成
 
吉地税函〔2002〕126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2-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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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为了适应我省农村税费改革,加强农业特产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和《吉林省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新版农业特产品统一发票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3年1月1日起,凡销售农业特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原木除外)一律使用新版农业特产品统一发票。旧版农业特产品统一发票同时废止。
二、吉林省农业特产品统一发票实行四联单式,第一联为存根联,第二联为发票联,第三联为收款凭证联,第四联为付款凭证联。
三、农业特产品统一发票,按全省统一防伪措施印制,发票用纸采用国家统一规定使用38克水纹防伪纸,油墨使用光功能隐形标记油墨。
四、各级税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发票用票计划,上报各市州发票管理部门,由各市州发票管理部门汇总后,上报省局,由省局按计划集中印制。
五、凡应使用农业特产品统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凭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发票准购簿,按规定领购和使用。
六、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对农业特产品统一发票的管理和检查,对没有按规定使用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处理。
 附件:吉林省农业产品统一发票式样(略)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二00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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