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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航道养护费暂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19  浏览次数:228
核心提示:粤地税发〔1997〕168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1997-07-13
粤地税发〔1997〕168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7-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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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省政府领导今年6月10日批示精神,对由交通厅下属的航道管理机构征收的航道养护费,从1997年1月1日起(税款所属时期)暂不征收营业税。对1997年1月1日前应征未征营业税的航道养护费,暂不予补征;已征暂不退。
特此通知,请照执行。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七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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