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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资源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4  浏览次数:280
核心提示:吉地税流字〔1999〕63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1999-03-10
吉地税流字〔1999〕6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9-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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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最近,我们陆续接到部分地区有关资源税有关政策问题的请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经研究,现对有关资源税政策明确如下:
  一、对工业生产用粘土比照烧砖瓦用粘土征收资源税。
  二、对用做原材料生产产品的矿泉水征收资源税。
  三、方解石在(资源税税目税额明细表)中屑未列举名称的其它非金属矿原矿,单位税额按每吨2元征收资源税。
  以上规定从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1999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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