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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契税征收界限的批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4  浏览次数:244
核心提示:辽地税农〔1999〕36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1999-02-10
辽地税农〔1999〕36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9-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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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地方税务局:
 你局《关于明确契税征收政策界限的请示》(丹地税农〔1999〕4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的规定,现就有关问题批 复如下:
 一、企业(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下同)分立发生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即一个独立企 业分立为两个独立企业时发生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属于契税的征收范围,应由土地、房屋权属承受者缴纳契税。
 二、企业兼(合)并发生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即一个独立企业兼并另一个独立企业或两个 独立企业合并重组为一个新的独立企业,被兼(合)并的已不再存在,其发生的土地、房屋权 属转移属于契税的征收范围,应由土地、房屋权属的承受者缴纳契税。
 三、具有法人资格的上级主管部门、企业无偿划拨、收回具有法人资格的下属部门、企业的土地、房屋所发生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属于契税征收范围,其承受者应按契税有关规定 缴纳税款。
 以上纳税人应在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或取得其它具有土地、房屋转移合同性质凭证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 定的期限内缴纳契税。
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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