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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国家电力调度中心工程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率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4  浏览次数:282
核心提示:京地税二[1999]76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1999-02-02
京地税二[1999]76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9-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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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城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国家电力调度中心工程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率的通知》计投资[1998]2574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二月二日
    


     国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国家电力调度中心工程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率的通知
     计投资〔1998〕2574号
    
    国家电力公司:
     你公司《关于请确认国家电力调度中心工程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率的函》(国电财〔1998〕477号)收悉。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你公司“国家电力调度中心工程”已由国家计委计投资〔1998〕111号文件批准立项,工程总建筑面积70000平方米以内,项目总投资控制在90000万元以内。国家电力调度中心工程属于三峡水电工程的调度配套工程,并将成为联网后的全国电网生产调度中心,对国家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实行实时监控。据此,同意“国家电力调度中心工程”按“送变电工程”项目对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中关于“送变电工程”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实行零税率的规定,核定你公司“国家电力调度中心工程”为零税率项目。请按此执行。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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