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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关于餐饮业中实行定额发票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4  浏览次数:233
核心提示:辽地税函〔1999〕5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1999-01-14
辽地税函〔1999〕5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9-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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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地方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局:
    从一九九七年开始,我省大部分市为了强化税收征管,堵塞漏洞,在餐饮业陆续实行了定额发票管理办法,使税收成倍增长,效果十分明显.但是,由于此项工作尚处于试行阶段,全省没有统一管理。为尽快适应辽宁省地方税务系统计算机征收管理工作需要,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1实行定额发票管理办法,不得收取“保证金”。在实行定额发票管理工作中,有的地方收取“发票保证金”或“纳税保证金”,这种做法不符合《征管法》及其有关政策规定,在国家明确规定不允许设立税款过渡帐户的前提下无法进行税收会计核算。因此,不论何种形式的“保证金”,一律停止收取。
    2同时实行定期定额征税和定额发票控税两种办法的餐饮业,其定额征收和发票定率征收必须同时征收入库,不得相互抵扣,确保税收负担公平合理,简化征收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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