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闻信息产品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2-14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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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京地税营[2002]553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2-12-03
京地税营[2002]5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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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2-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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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闻信息产品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05号)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规定,请依照执行。
一、新华通讯社系统各单位销售印刷品取得的收入,不征收营业
税。
二、对新华通讯社系统一法人实体内部各单位业务往来不征收营
业税。
三、对新华通讯社系统各单位向其他单位和个人收取除增值税
征税范围内货物销售业务以外的其他各类新闻信息产品销售收入或使用费收入,均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四、对新华通讯社系统各单位取得营业税征税范围内其他各项
业务收入,依照适用税率征收营业税。
二00二年十二月三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闻产品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1]1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规范新闻产品的流转税政策,保证流转税政策的统一性,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关于增值税
对新华通讯社系统销售印刷品应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征收增
值税;鉴于新华社系统属于非企业性单位,对其销售印刷品可按小规模纳税人的征税办法征收增值税。
二、关于营业税
新华社各分社向当地用户有偿转让新闻信息产品,应由直接向用
户收费的单位以其收费全额,按“文化体育业”税目,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新华社从各地分社分得的新闻信息产品收入,不再缴纳营业税。
以上所称“新闻信息产品”,是指新华总社编辑的新闻信息产品,
不包括新华社各分社再编辑的新闻信息产品。
二00一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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