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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关于小规模纳税人违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意见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4  浏览次数:316
核心提示: 厦国税流〔2000〕62号 全文有效成文
 
厦国税流〔2000〕6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2-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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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直属局、区局:
        近接反映,要求对小规模纳税人违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除外)如何处理予以明确。经研究,我们意见:小规模纳税人违法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不可抵扣的专用发票,征收或稽查部门应按照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依照规定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对于其违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及因此导致购买方未缴、少缴税款或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请遵照执行。

 
二OOO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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