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5768101
财税眼 新闻 法规 筹划
专家之窗 预约 问答 咨询
新华学苑 课程 职场 考试
财税商务 财税超市 威客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 法律级次 » 规范性文件 » 正文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4  浏览次数:294
核心提示: 豫国税函〔2002〕449号 条款失效成
 
豫国税函〔2002〕449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2002-11-26
 
字体: 【】 【】 【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四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补充规定如下:
对实行统一计提呆帐准备的汇总纳税的金融企业,如由二级成员企业扣除呆帐损失的,应由二级成员企业向省国税局申报,经省国税局审核确认后扣除。若总机构需向各成员企业分解呆帐准备指标的,二级成员企业申报时还应同时附送有关分解资料。如由三级成员企业扣除呆帐损失的,应由三级成员企业向市国税局申报,同时附送省级税务机关审核后的呆帐准备金分解指标资料,经市国税局审核确认后扣除。如由四级成员企业扣除呆帐损失的,应由四级成员企业向县(区)国税局申报,经县(区)国税局审核确认后扣除。
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以上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二OO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全国分站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