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2-14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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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豫国税函〔2002〕449号 条款失效成
豫国税函〔2002〕4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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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2002-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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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四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补充规定如下:
对实行统一计提呆帐准备的汇总纳税的金融企业,如由二级成员企业扣除呆帐损失的,应由二级成员企业向省国税局申报,经省国税局审核确认后扣除。若总机构需向各成员企业分解呆帐准备指标的,二级成员企业申报时还应同时附送有关分解资料。如由三级成员企业扣除呆帐损失的,应由三级成员企业向市国税局申报,同时附送省级税务机关审核后的呆帐准备金分解指标资料,经市国税局审核确认后扣除。如由四级成员企业扣除呆帐损失的,应由四级成员企业向县(区)国税局申报,经县(区)国税局审核确认后扣除。
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以上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二OO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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