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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明确房产税征税范围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4  浏览次数:394
核心提示:辽地税财〔1998〕418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1998-12-29
辽地税财〔1998〕418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8-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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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各分局:
    近接各地反映,在房产税征收中对“城市市区”的内涵难以界定,要求省局予以明确。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根据《辽宁省房产税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解释如下:
    在征收房产税中所涉及的“城市市区”概念,是指城市行政辖区内已按城市建设规则完成的非农业生产建设地域。它是被建筑物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连续覆盖、集中连片的区域,即建有住宅、公共建筑、工厂、仓库、站场等各种建筑物和为市政道路、园林绿地(包括小片水面)、广场等公共设施所占据并且具备给排水、电力、通迅等基础设施的城市用地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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