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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中国石油黑龙江销售公司及所属成品油销售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4  浏览次数:212
核心提示:黑国税发〔2002〕164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2-11-15
黑国税发〔2002〕164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2-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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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

 

    按照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的总体部署,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销售公司撤销市级、县级公司,组建市销售分公司和县销售分公司,变省、市、县三级核算为省级一级核算。为了便于增值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省局制定了《中国石油黑龙江销售公司及所属成品油销售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成品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市销售分公司和县销售分公司所在地国税征收机关必须对新组建的市销售分公司、县销售分公司重新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并按一般纳税人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二、对市销售分公司、县销售分公司已使用防伪税控系统的,各级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变更后,应在企业报税结束后、当月开具发票前,对变更企业的金税卡重新发行,同时保持报税、认证、稽核子系统档案的一致性;未使用伪防税控系统的单位,各级国税机关应在年底前优先安排市销售分公司。县销售分公司上防伪税控系统,以便于全省统一按增值税的有关规定申报纳税。

    三、各级国税局要严格按照《成品油管理办法》中有关要求,对市销售分公司。县销售分公司进行管理,年底前要把有关落实情况由市地国税。完汇总后上报省局(流转税处)。

 

    附件:1.中国石油黑龙江省销售公司及所属成品油销售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

 

          2.增值税纳税申报汇总统计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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