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路产赔偿收入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2-14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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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鲁地税函〔2002〕225号 全文有效成
鲁地税函〔2002〕2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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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2-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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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近期部分单位询问,对公路经营企业收取的路产赔偿费是否征收营业税。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路产赔偿费是公路经营企业对侵占、污染、损坏、破坏路产的单位和个人,所收取的一种补偿、处罚性收费。根据营业税现行政策规定,路产赔偿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对有关企业取得的路产赔偿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二〇〇二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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