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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路产赔偿收入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4  浏览次数:230
核心提示: 鲁地税函〔2002〕225号 全文有效成
 
鲁地税函〔2002〕225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2-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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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近期部分单位询问,对公路经营企业收取的路产赔偿费是否征收营业税。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路产赔偿费是公路经营企业对侵占、污染、损坏、破坏路产的单位和个人,所收取的一种补偿、处罚性收费。根据营业税现行政策规定,路产赔偿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对有关企业取得的路产赔偿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二〇〇二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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